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六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分别报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适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