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八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外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外的养殖场所应当在基层兽医机构指导下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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