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七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分级分类、有计划地控制和净化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建立动物免疫退出和动物疫病传播阻断制度,支持企业通过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特定动物病原场群建设,实施对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
动物饲养者应当遵守本市动物免疫退出和动物疫病传播阻断制度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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