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九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九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动物饲养者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动物饲养者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