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免疫和动物疫病净化相关疫苗采购、储存、分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免疫质量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