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不具备自行实施免疫接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基层兽医机构申请强制免疫接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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