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
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携带训练合格的导盲犬等工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携带训练合格的导盲犬等工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