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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