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财政支持等办法,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政市容、环境保护、水务、园林绿化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