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居住区等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