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环保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无害化处理先进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成果示范推广。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通则,为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提供技术指导。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通则,为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提供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