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一条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以及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