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一)动物饲养活动中死亡的动物;
(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和产生的病理组织;
(三)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四)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五)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一)动物饲养活动中死亡的动物;
(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和产生的病理组织;
(三)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四)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五)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