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一)动物饲养活动中死亡的动物;
(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和产生的病理组织;
(三)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四)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五)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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