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动物疫病保险产品,逐步扩大承保的动物疫病种类和范围,鼓励动物养殖者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