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控制等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防止疫情扩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