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