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动物防疫知识宣传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未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区、县,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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