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六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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