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五条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