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四条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补选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