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二条 补选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代表候选人的具体人数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