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三条 补选机构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经选民酝酿协商后,由补选机构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投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