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一条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应当重新核对选区现有选民名单。在投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由补选机构公布选民名单、投票选举日期和地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