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条 补选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补选机构,主持补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