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六十条 补选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补选机构,主持补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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