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五十八条 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不得同时担任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区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