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五十九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