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