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单位应当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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