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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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下列固体废物:
(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
(二)未列入国家危险废...
第四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采取有利于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经济、技术政...
第五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交通、卫生健康、...
第七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卫生健康等主...
第八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做好...
第九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
第十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
第十一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权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合理选择原料、能源和工艺、设备,减少有毒、有害原料的使用,提高资源利...
第十三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区生态...
第十四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
第十五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
第十六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没有自行利用、处置能力的,应当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书面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收集、接收危险废物,不得无故拒收。
...
第十八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转出和接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运输管理要求。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
第十九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
第二十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管理机制,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实施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不同厂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实施规划和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支持政策,通过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市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采取特别防控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标识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废弃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
第三十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时,应当有明确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制度,具备符合条件...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单位应当对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交有危险废物经营...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设立实验室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对其产生的废弃荧光灯管,应当单独收集、贮存,定期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结合辖区实际合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收集、接收危险废物,或者无故拒收危险废物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未正常运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
第四十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未建成、...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受到危险废物污染损害的公民、法人...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执法机关在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五十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国家规定的豁免环节符合豁免条件的,可以按照豁免内容进行管理,法律...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液态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