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交通、卫生健康、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职责,分别对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有害垃圾收集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教育、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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