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