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环境状况公报应当包含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和处置情况等信息。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环境状况公报应当包含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和处置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