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