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