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液态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