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国家规定的豁免环节符合豁免条件的,可以按照豁免内容进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