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对危险废物的移出和接受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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