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
运输的危险废物符合国家有关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要求的,可以依国家规定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本市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的单位和车辆的信息。
运输的危险废物符合国家有关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要求的,可以依国家规定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本市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的单位和车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