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管理机制,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用机制的具体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