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实施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处置设施、场所。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组织园区内产废量较小的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组织园区内产废量较小的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