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不同厂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同一厂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建立内部转运管理制度,记录转运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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