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不同厂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同一厂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建立内部转运管理制度,记录转运数据。
工业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本企业同一厂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建立内部转运管理制度,记录转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