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实施规划和设施建设、运行的资金支持政策,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统筹安排收集、运输本行政区域内规模较小、分布分散或者交通不便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交通等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废物收运管理规定并开展考核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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