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扩大处置能力,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