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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