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受到危险废物污染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污染者依法赔偿损失;有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