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