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分类收集有害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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