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提供公用住房、免费旅游度假及其他使对方直接或者间接受益的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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