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价格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用建关设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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