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4-07-22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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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第二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四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第六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不正当... 第七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第九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 第十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十一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伪造或者冒用的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表示: (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 第十二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 第十三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价格等;限定他人购... 第十四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提供公用住房、免费旅游度假及其他使对方直接或者间接受益的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 第十五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数量、规格、等级、制作成份及其含量和... 第十六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进行不正当竞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第十八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九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 第二十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方式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标者不得采取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二)...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标...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办理。 市...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提供有...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经初步调查被检查的经营者有经济犯罪行为的... 第三十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市设立公平竞争专家咨询委员会,其职责是按照监督检查部门的要求,对难以认定是否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提出咨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全...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监督销毁其擅自使用的知名...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市级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 第四十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可以根据情...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使用非暴力手段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已经被处罚而又在一年内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五十条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